2020年法考题:飞走的鸽子算谁的?法律人陷入了争论
民法单选题:"甲带领5岁的儿子丙在乙经营的农庄吃饭时,丙十分喜爱乙饲养的鸽子,甲对乙表示为丙买一只,微信付款后,乙将甲买的鸽子交给甲,甲让乙交给丙,乙交给丙时,丙因胆小手一缩,鸽子飞了。问:此时鸽子归谁所有?
A.无主动产
B.甲
C.乙
D.丙
鸽子只是进行了流转,不可能成了无主物,且甲未经手鸽子,也不可能成为所有人,故这两个选项可以轻易排除。答案不是C就是D,综合网上观点,意见有二:
1、甲、乙之间系口头达成的鸽子买卖合同关系,双方分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,且分别履行了价款支付、鸽子交付的合同义务,特殊的是,乙需要根据甲的指示,向5岁的丙履行合同交付责任。这在合同法里,称之为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。
具体分析案情,根据之前甲的明确示意,鸽子就是为丙购买的,丙虽然只有5岁,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但依法可以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。鸽子作为动产,乙向丙完成鸽子交付后,依照动产直接交付的条件,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或其指定人的实际控制之下,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对方,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转让效力,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是以交付的时间为准。乙将鸽子递到丙手上时,乙将对鸽子的直接占有移转给丙,丙成为直接占有人,完成现实交付,丙为鸽子的所有权人。
2、此案例表面上是考察动产所有权转移标准,实际上是考核合同履行的合理注意义务。《民法典》规定,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,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。案例中,故意设定了第三人为5岁的儿童,也就是要考察应试者对出卖人合同履行附随义务知识点的把握。
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,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,而是以诚实信用原则或法律直接规定为依据而发生的。《合同法》规定,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本案中,5岁的乙,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,根据民法规定,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接受控制可以轻易飞走的鸽子,对于5岁的儿童而言,显然超过了其其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范围。乙向5岁的丙交付鸽子,属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合同交付,属于法律上的无效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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